重磅!阶段性减免社保,缓缴住房公积金!2月起实施-御财府

重磅!阶段性减免社保,缓缴住房公积金!2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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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等政策,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会计人员赶紧看过来,对企业有哪些重大利好?

阶段性减免社保、缓缴住房公积金


2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减轻疫情期间企业生存压力,从而实现稳就业、稳增长。

会议决定,除湖北省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会议指出,上述政策考虑了社保基金结余等情况,可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要点:

1、减免的社保费是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减免标准:
3、住房公积金:所有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不做逾期处理。
4、大中小微型企业如何判断和划分?
判断的依据是工信部联【2011】300号文件,该文件对不同行业(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等)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三个维度对企业进行了划型,企业可参见该文件判断其是否满足减免条件。
提示以上的具体执行口径需参考后续正式出台的文件,以各部门各省市的具体落地政策为准。

总局连发通知,再次延长2月申报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7日


减税免税政策四连击,助力全民战“疫”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国家税务总局,蜜蜂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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